【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29日消息,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
办法明确,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父母因病住院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扶助对象实际住院天数为扶助对象支付一定的住院护理扶助费用。
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0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5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
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在全市建立实施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和特殊家庭父母住院护理扶助制度,是指许昌市60周岁及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女方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上的特殊家庭父母(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因病住院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扶助对象实际住院天数为扶助对象支付一定的住院护理扶助费用。
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0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5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二章 扶助方式和标准
第三条 住院护理扶助方式是由市县两级政府按规定比例安排财政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发放住院护理扶助资金。
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0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住院期间,给予每天150元的扶助资金,一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第五条 跨年度单次住院且符合住院护理扶助规定的,可分年度计算,属于上一年度的按照上年度政策执行,属于当年的按照当年度政策执行。
第三章 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第六条 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扶助对象具有许昌市辖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户籍。
2.扶助对象因病住院时,其中住院的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每年确认、上报的扶助对象名单为准。
3.扶助对象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现存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且具有相关佐证材料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伤残级别三级以上的。
第七条 符合条件但没有参加医保的扶助对象,自行向各县(市、区)卫健部门递交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若委托办理,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相关证明材料、社保卡、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费用结算票据和费用清单,以及异地就医转诊手续等资料。
不可享受住院护理扶助的情形:(一)交通事故已由保险公司理赔的。(二)违法违规造成的伤害住院情形:1.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证、行驶证、经营许可证)驾驶机动车、服用毒品或麻醉药物等违禁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造成的伤害性住院;2.建筑、生产、组装等各类企业的工地、车间违反操作规程和生产要求造成的伤害性住院;3.各类无证施工、无证生产、无资格执业行为造成的伤害性住院。(三)境外就医。
第四章 扶助政策资金来源
第八条 住院护理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自本办法实施起,由市、县卫健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季度拨款申请,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根据申请,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第五章 扶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结算方式和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住院护理扶助工作。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辖区内每年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核查和人数汇总;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提供全市49周岁及以上人员住院信息资料;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资金拨付,各县(市、区)负责本级资金拨付及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办理、补换,确保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市医疗保障局完成我市上季度49周岁及以上人员住院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到市医疗保障局拷取信息,并确保信息不外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各县(市、区)卫健部门从中逐一比对、筛选、核查出扶助对象信息,按照标准计算出扶助对象住院护理扶助金额,在每季度首月月末通过社保卡向扶助对象发放上季度住院护理扶助资金。
第六章 住院护理扶助对象的退出、审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卫健部门参照许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许昌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和许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扶助对象的年审和退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健、财政、医保、人社等部门定期会商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会商会,对发放住院护理扶助资金情况进行比对核实,若发现存在扶助对象漏报情况,由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核实后统一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县两级卫健部门按照所担比例通过社保卡分别补发。
第十三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医疗机构开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法律责任;对于申请人伪造材料,骗取扶助资金的,依法追回扶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住院护理扶助办法的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做好年度内扶助对象总数的统计确认、配套政策完善、动态监管等工作,并妥善做好新老办法衔接和遗留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许昌市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及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扶助办法(试行)》(许政办〔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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